深圳人才安居工程

创建时间:2014-08-28 16:50:15

修改时间:2014-09-17 09:19:16


第一步:人才认定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

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列入市政府扶持计划项目的在任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深圳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各单位2年内仅可申报1人)

第二步:安居人才购房补助申请

一、领军人才安居认定条件:

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有效;

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孔雀计划”政策;

申请人(家庭)已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

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深圳户籍

二、领军人才补贴标准: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购房补贴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价的50%,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80%和20%,购房单价以申请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左右。

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由领军人才持本人身份证和购房补贴合同于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

领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由新用人单位持人才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新用人单位、人才签订购房补贴补充协议或者通知领军人才,并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暂停发放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不记入补贴时间。